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
    2016-11-18 09:43:37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办村[201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文化厅(局)、文物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旅游委(局):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要求,为完善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制度,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经研究,制定《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关于建立中国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评审认定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以下简称“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中警示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因保护不力、造成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价值严重损害的情形提出警告。退出是指将失去保护价值的村落从已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予以除名。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工作。
 
第二章  警示
    第五条  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警示:
    (一)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村落保护价值比申报时大幅下降的;
    (二)传统格局或整体风貌与申报时相比出现较大程度破坏,但仍具备一定保护价值的;
    (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与申报时相比破坏严重,对村落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几近消失,对文化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空心化极其严重,对村落活态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启动保护工作的;
    (七)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编制完成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及未建立传统村落档案的;
    (八)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督查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六条  中国传统村落警示依照警示立案、警示通报、整改验收、警示撤销的程序。
    第七条  警示调查立案应依据可靠来源。对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检查中发现应予警示的,可直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正式立案。对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村落申报材料、村落档案、保护发展规划等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正式立案。
    第八条  对于正式立案拟发出警示的村落,应明确需要核查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组织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工作组专家赴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对损害进行评估,形成现场核查报告(附有关图片、影音和相关文件资料),并提出是否发出警示的建议。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专家现场核查结果,对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发出公开警示通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省级相关部门对本省受警示村落的整改工作负总责,组织成立有中国传统村落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的省级专家组指导具体整改工作,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报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具体整改工作。整改到期前,按期完成整改的村落所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村落整改情况报告,并提出整改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村落所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1次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验收。
    第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通过验收的,将村落整改情况报告和省级验收报告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按期完成整改未通过验收的,可申请1次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验收。
    第十三条  申请延期验收的,需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省级上报材料对申请整改验收的村落进行现场复核,逐项核对整改事项,形成现场验收报告,并提出警示撤销或退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对已经逐项落实整改要求,原有破坏情况消除的村落,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认定后,撤销警示,必要时提出后续整改要求,结果通报省级相关部门。
 
第三章 退出
    第十六条  发出警示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出:
    (一)自发出警示之日起6个月内未做整改的;
    (二)按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预期效果,且拒绝继续整改的,或整改到期后既不提交验收申请也不申请延期的;
    (三)延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预期效果的以及延期整改到期后不提交整改验收申请的。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予以退出:
    (一)申请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申报材料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整村撤并的或整体迁出原住民后搞旅游景区景点整体经营开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造成村落严重损毁,已失去保护价值的;
    第十八条  中国传统村落退出依照立案、核实、公布的程序。
    第十九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况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退出立案;存在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村落申报材料、村落档案、保护发展规划等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按退出立案。
    第二十条  对正式立案的村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组织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工作组专家赴现场核查,依据需核查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形成现场核查报告(附有关图片、影音和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专家现场核查结果,经认定情况属实的,向村落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等通报退出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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