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6-08 10:13:48    来源:北京市文化局

各试点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我市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6月5日
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要求,深入发掘激活我市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就推动我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支持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确定、备案的本市试点单位,以及有文化文物资源、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基础、有积极性和发展意愿的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今后逐步推进,科学合理的扩大试点范围。鼓励试点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试点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试点单位与社会力量在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二、提高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
    推进文化文物资源的数据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进程,明确可供开发资源。借助本市高等院校和专业研究机构集中、创意设计人才集聚的优势,为试点单位、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等单位的交流合作创造有利条件,畅通信息和资源共享渠道。整合京津冀文化创意资源,进一步完善和履行京津冀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合作框架协议,提升京津冀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和开发的协同发展水平。依托本市优质文博、演艺、非遗、影视、艺术、旅游、科技资源,拓展横向、纵向产业链条,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鼓励文化文物单位研发具有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支持其申报认证为“北京礼物”,并参加“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大赛”的评选活动。
    三、拓展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
    支持试点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的展示和销售,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开展相关产品的推广营销。鼓励试点单位在国内外旅游景点、大型文化设施、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场所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支持试点单位与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合作, 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多层次商务平台和营销渠道,积极创新“互联网+文化”的营销推广理念和推广方式。支持试点单位在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北京·中国文物国际博览会、北京国际文创产品交易会等本市重点展会设立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特展。支持本市优秀文化创意企业和优质文化创意产品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和知名展会。将优秀文化创意产品纳入“文化走出去”及对外贸易的范畴,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四、积极稳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北京市属的北京画院美术馆、首都图书馆、首都博物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中国电影博物馆、园林博物馆、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北京自然博物馆、国家大剧院等单位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鼓励试点单位开展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试点。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试点单位可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及以上奖励开发工作人员。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和备案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可参照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强化保障
    积极整合利用本市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将试点单位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市级财政支持文化创意产业政策体系和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认真落实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强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及新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注册和申请相关商标及专利,加大对侵犯文化创意产品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北京朝阳(设计服务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北京文博衍生品创新孵化中心的作用,为文化文物单位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快速授权、确权、维权服务,支持文博衍生品的创新开发工作。依托设立在市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的北京12330分中心、工作站,为文化文物单位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指导文化科技融合领域的行业组织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开展纠纷调解等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为文化文物单位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和经营人才纳入本市专业人才扶持培养范围。
    试点单位要承担起“先行先试”的职责,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本实施意见将根据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名单
 
附件
 
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名单
 
    一、文化部备案的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
    北京画院美术馆、首都图书馆
    二、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在京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
首都博物馆、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中国农业博物馆、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中国铁道博物馆、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郭沫若纪念馆、中国印刷博物馆、中国钱币博物馆、中国化工博物馆、中国古动物馆、中国警察博物馆、中国法院博物馆、北京鲁迅博物馆、民航博物馆、中国电影博物馆、园林博物馆、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北京自然博物馆
    三、其他
    国家大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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