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贯彻落实《非遗法》情况评估报告发布
    2017-02-24 12:19:30    来源:中国文化报

    去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实施的第五个年头,为督促各方切实履行非遗保护法律责任,进一步掌握法律实施以来各地保护非遗的现状,总结有效做法和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文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对《非遗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估。
    日前,文化部官方网站公布了《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充分肯定了在文化部的有力指导下,非遗保护法律规定得到贯彻执行,符合中国国情的非遗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公众非遗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全国非遗保护工作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也提出了当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与不足。
    保护工作有力推进成效显著
    2011年6月1日,《非遗法》正式颁布实施,它的出台为非遗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非遗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次评估工作围绕七项重点内容,即学习、宣传《非遗法》情况;出台《非遗法》配套法规情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开展保护情况,对各地贯彻落实《非遗法》情况进行了客观评估。
    从评估结果看,截至2016年8月31日,全国有24个省(区、市)颁布非遗相关地方性法规72部。其中,17个省(区、市)的省级法规在《非遗法》实施后制定。全国所有省份均已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活动,组织本地区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评审工作等。
    《非遗法》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开展非遗调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家底,并形成了一系列成果。在工作实践中,我国已经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并日臻完善。截至2016年,已公布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372项(不含子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3087项。评估中,传承人普遍反映《非遗法》实施以后,自身社会地位得以提高、社会认可度得以增强、传承的责任感得以提升。全国有21个省(区、市)文化厅局已成立独立的非遗处室,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31个省(区、市)全部成立省级非遗保护中心,其中14家为独立事业单位,拥有独立编制。各地积极组织传承人群参与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2016年,全国各地举办研修、研习、培训160期,近万人次参与。
    回顾《非遗法》颁布实施以来的5年时间里,有法可依使得非遗保护工作得到了大力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
    随着评估工作的深入展开,在显著成绩的背后,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和不足也显现出来。
    《报告》显示,在资金保障方面,各省财政投入逐年增加,2011年至2015年底,全国各省级财政累计投入163731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10个省(市)累计投入5000万元以上。然而,在资金保障力度逐年加大的情况下,当前投入依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各地普遍存在地方财政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
    当然,不能排除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面对保护经费捉襟见肘的难题,需要国家财政的适当扶持。但按照《非遗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于各级政府而言,进一步明确其责任义务是依法开展保护工作的前提。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主体的责任义务,去年在《上海市非遗条例》出台后,我们举办了非遗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班,而培训的对象除文化系统内的非遗保护工作者、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外,全市各区委宣传部部长、分管副区长也按批次参加了培训。”上海市文广局非遗处处长杨庆红说,从《非遗法》到地方性非遗条例,很大一部分内容涉及对各级政府职责的规定,而只有各级政府相关负责人明确了其中的责任义务,才能更加有效地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动态化管理,常态化保护
    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依旧存在。无论是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抑或是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和保护中,因受名利或政绩驱动,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文化部非遗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检查工作,可以看到一些省份的保护实践,为有效治理上述现象提供了良方。
    2012年,河北省文化厅对《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审核认证实施细则》,在全国率先尝试实施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答辩与有效期限资格认证制度。河北省非遗保护中心负责人介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初次颁发有效期为两年,年检重点考察传承人的义务履行情况,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证书失效,自动失去其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年检结果须向社会公告。
    此外,安徽、云南、山东、海南、重庆等省(市)也相继对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了动态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对于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浙江省提出了“八个一”保护措施,即每个项目要有一个保护方案、一个专家指导组、一个工作班子、一个传承基地、一个展示平台、一套完备档案、一册普及读本、一项配套政策。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实施分类指导,实行“一项一策”,把握不同项目的规律和特点,探索有效保护方法。2011年7月,浙江省文化厅印发《关于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八个一”保护措施的通知》,提出对入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和国家级非遗项目施行该措施。(中国文化报 本报记者王学思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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