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2017-02-10 10:43:25    来源:中国文化报

    近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12条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一个宗旨在于切实履行政府对公共文化的主导责任,那么本条规定是否意味着政府减轻了其主导责任,为什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如何参与?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建设主要依靠政府主导,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不是单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全社会各个文化组织、文化体系以及人民大众的共同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只有引入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才能更有效地配置公共文化资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实现公共文化基本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的有机统一。因此,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令近年来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上升为可操作的法律规定,不仅明确了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导责任,而且界定了政府权力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边界,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定位,可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此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享受税收优惠。关于公民个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第37条);倡导和鼓励公民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第43条)。
    未来,我国要建设结构合理、运营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必须通过政策引导、法制保障等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多元互动的供给格局。在社会效果层面,还要注重社会力量与政府文化部门间的有效对接,提高各自的协同能力。(中国文化报 魏晓阳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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